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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

1.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

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而非剽窃之作;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结果,即具有创作性。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或主题。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只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作品的表达是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的有机整体。

3.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

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现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官方文件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范畴,不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方便人们自由复制和传播。

3.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成果表现形式单一,应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不宜被垄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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