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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0-0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3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通谋虚伪行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意在以假意掩盖真意,例如为躲避债务而虚假让与财产;又如碍于情面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等等。通谋虚伪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伪装行为,即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行为;二是隐藏行为,即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本条第1款规定了伪装行为的法律效力,第2款规定了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这是一种伪装的民事行为,或称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指当事人通常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在内容上是非法的。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而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如以赠与或低价出售的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儿个法律特征:

1.行为有表面的合法形式。如上述低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各条款都齐全、明确,表面上不违法。

2.行为有隐蔽的非法目的。如赠与或低价出售财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转移所有权,而是为了逃避债务。

3.行为的非法目的被合法形式所掩盖。由于行为人采用了合法形式,使人们不易发现行为的非法目的,这就为非法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

这种行为外表的合法形式只是达到行为人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将造成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损害,所以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藏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H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藏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判断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H的的行为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的外表是合法的,合法的形式只是为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合法形式掩盖的正是非法的H的。如果当事人汀立民事行为的形式并不是所追求的真实目的,但是追求的真实目的并不违法,这样的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行为,而是有效民事行为。

隐匿行为是否要求具备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的要件,通说认为不必如此,原因是隐匿行为强调的不是其损害后果,而是行为的本身。但是,隐匿行为往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这其实是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只是不论而已。

四、行为人、相对人能否以隐藏行为的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问题实质上与伪装行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隐藏行为因为伪装行为所掩盖,行为人和相对人的真实合意并未表示于外,故其效力只应及于该行为的当事人之间。行为人和相对人亦不能以隐藏行为的有效去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亦不利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维护。这与行为人和相对人不能以伪装行为的无效去对抗善意第三人,无论是在初衷上还是效果上都是相通的。例如甲有一台机器,其与乙通谋而实施名为买卖实为出租之行为,后乙将该机器卖给不知此中实情的丙,甲不得以作为隐藏行为的出租行为有效而向丙主张K仍系机器的所有人。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相关案例】

1.合同当事人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王学英诉吴世宇、张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在没有恶意、没有非法目的的情况下,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市髙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总第3辑)

2.受赠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使赠与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赠与行为,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也应认定无效并返还赠与财产

——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他人房产为H的,通过与受害人登记结婚的形式骗取受害人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即便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亦应认定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案号:(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

3.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但同时还约定了保底条款的,应认定该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武汉物业集闭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债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虽然约定双方共同投资,但同时还约定了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认定该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案号:(2001)民一终字第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网

4.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按借贷处理

厦门夏商贸易有限公司诉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采川签订循环代理采购协议,以高买低卖的方式实现借款目的,是假买卖、真借贷,应按借贷关系定性。

案号:(2011)厦民初字第7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国猛主编:《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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