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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0-03-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5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设立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观点】

一、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命令而成立

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我国许多法规都直接规定设立某种机关,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从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出发,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而设立行政机关。机关法人一般不需要通过登记而成立。

二、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其开展业务活动、完成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物质条件,也是其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财产条件。机关法人在业务活动中,要购置办公用品、召开会议、修建楼舍等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事活动,通过与他人订立相应的协议或合同来进行,从而需要支付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设备车船购置保修费、租赁费、学习宣传费、修缮费等各种费用,这些都必须以独立的经费作为保证。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形成。机关法人根据国家核定的预算,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获取所需经费,并在年度终了时,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销。此外,机关法人因向社会提供服务或采取行政措施,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一定的收人。如出租设备、房屋、场地的租金收人、海关、工商、政法等部门的罚没收人,登记费、公证费、检验费等规费收人等。目前,对这样收人的分配,有儿种不同的方式,即超收分成、结余分成、集中上缴、总额承包超额分成、总额分成等。机关法人按照上述分配形式获得的收人亦构成其独立经费的一部分。

同时,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不仅包括当年的经费,也包括往年的经费的积累,其中包括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设备等,它们都属于该机关法人的财产。

三、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其本身的性质决定。机关法人对其独立经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行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行使。国家对机关法人的经费拨款,都是按预算支出进行的,机关法人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货币额度用款。

机关法人必须承担其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也包括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机关法人清偿其合同债务吋,应以其全部独立经费负责,而不应受经费支岀项目的限制;机关法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

对于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实践中有以下儿个需要充分注意的问题:

1.机关法人不得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与机关法人的业务活动无关。这种活动往往是利用党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和实际握有的权力,在与一般经济组织极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因而它大大削弱了国家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了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闰家利益,同时也形成了一些仗势谋利的企业,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正式发出通知,后来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2.机关法人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国家机关向企业、农村社队和公民个人摊派、集资、收费等,如果是依照法律或同家计划进行的,属于一种行政活动,否则就是一种民事活动。而这种活动必须尊重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意愿,不能利用_家机关的行政地位和行政权力强行或半强行性地进行。至于利用摊派财物用于购买轿车、建办公楼、发奖金等与群众无关的支出,更厲于勒索性的违法行为31985年10月,中共中央、闻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叫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和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向企业乩摊派的通知》以及此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对这种行为都作过三令五屮的禁止。

3.机关法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滥用经费。国务院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各种挪川经费、乱上建设项目、修建楼、堂、馆、所,违反规定标准、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买高级汽车、川公款馈赠礼品和宴请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行政法上来说,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民法上说,也是机关法人滥州其财产权的行为。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亊活动,不得超出职能范围从事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活动。比如,党政机关不得投资办企业。对于机关法人超出职能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应认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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