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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日期:2020-03-1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7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_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_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相关观点】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以下简要阐释民事权利的含义: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自然人、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这里说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利益,有些利益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有些利益受民法的保护,但是没有权利之名,学理上称之为“法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但权利的内容既可以来源于法律规定,也可以在私法自治的范围内来源于当事人约定。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根据自愿原则和私法自治的原理,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行使的自由

意思自治的出发点为个人自由,其所强调者,系意思自主,即法律赋予最大可能的自由,任由当事人自行创造规律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基于权利行使的自由,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主决定地创造相互间的私法关系。还应注意得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赋予主体以各种自由,使其可以依自己意思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求主体对自己行为负责,即“自己责任”。

三、民事权利行使自由的边界

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依照其意志行使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1)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该民事权利本身的固有的性质。(3)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相关案例】

1.委托人的民事权利不因委托关系的存在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委托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一江苏南京天宪律师事务所诉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诉讼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未对委托人与相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直接和解作出特別约定,所以,委托人是可以自由行使此项权利的,委托人行使此项权利时不需要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受托人已经履行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其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持票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可以要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一寿光市农机总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案例要旨:我网《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效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持票人虽因超过票据权利吋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享有是一种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救济,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己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号:(2005)越民二初字第142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除权判决后持票人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

一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__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犧霊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下关区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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