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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属性是股利分配的基本理论问题,直接关系对股利分配诉讼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解决。
(1)股利分配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产生的,是股权的重要内容。
(2)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自益权。国内通说认为,股东权利按行使目的不同,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仅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为自益权;股东为自身利益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共益权。从股利分配行使的目的来看,股东是为争取自己在公司的投资回报而行使该项权利,与公司利益无涉,属于典型的自益权的行使。
(3)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这是由股东投资的目的和公司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所决定的,当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时,公司就应当满足股东的这项权利,并且非经股东同意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剥夺或限制此种权利。
(4)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尚未进行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可以推知,完全可以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条、第35条为依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时,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解释也可以对法院介人的前提条件以及法院的裁量权边界作出适当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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