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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公司 “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日期:2021-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判定公司 “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异议股东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公司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不向其分配利润的情形,法院不支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案例一

李某某、福霖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津03民终1900号】

法院认为: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原则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但公司不得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李某某是福霖公司的股东,李某某享有作为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利。李某某可提供内部分配利润方案或举证说明福霖公司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损害其利益来主张福霖公司应向其分配利润。李某某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双方也均认可福霖公司自成立以来未作出过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李某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可以直接依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决议向其分配利润。李某某主张福霖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不向其分配利润的情形,对此负有举证说明福霖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并应向其分配150万元利润的事实。首先,李某某并未向法庭举证证实福霖公司存在何种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情形,福霖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其次,李某某不能举证说明福霖公司应向其分配150万元利润的事实,生效判决亦确认不能提供审计财务资料不完全属于福霖公司的责任,现双方均无法提供福霖公司完整的财务审计资料,李某某提供的相关银行流水记录并不是完整的福霖公司的财务资料,亦不足以作为审计福霖公司利润的依据。

公司未形成盈余分配决议和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无权主张公司回购其股权。

案例二

杨某与甲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无锡市中级法院(2019)苏0213民初3938号】

甲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成立,股东为杨某、须某、须某某,持股比例分别为40%、50%、10%。甲公司未就公司盈余分配事项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形成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杨某认为,其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权,据其所知,甲公司的账户处于盈余状态,且对外还享有债权,具备分红的条件,甲公司拒不向其分红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分红20万元。

法院认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盈余一般是指在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而甲公司账户内的流动资金以及对外享有的债权并非直接等同于公司利润,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目前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同时甲公司也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分配红利的权利。但股东主张分配公司利润,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若公司没有利润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则股东不能主张分配。形式要件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14条、第15条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股东会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则股东不能主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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