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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是否导致其他部分无效

日期:2021-0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是否导致其他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既可以导致其全部无效,也可以导致部分无效。在部分无效时,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这意味着,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效力可分且相互不影响的情况下,部分无效才不会导致其他部分同时无效。反之,当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应无效。

这里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数量超过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例如,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将其全部遗产均遗赠他人,并未给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遗产的应继份范围内的那部分遗赠是无效的,但其他部分的遗赠仍然有效。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可分,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比如,同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多个,其中一个或数个标的物因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物而无效,其他标的物的买卖仍为有效。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条款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例如,雇佣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雇主概不负责”。这一条款因违反相关劳动法律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雇佣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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