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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地段安置”的理解

日期:2021-03-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案例:“就近地段安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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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就近地段安置”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条例》并未以数据形式具体量化何谓就近地段。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贲久兴。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城市政府)因与贲久兴、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葫芦岛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城市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其没有为贲久兴就近安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及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将贲久兴居住范围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目的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发展古城旅游业,而不是就地建设豪华小区,且按城市规划古城周边没有商业住宅,其无法为贲久兴在古城内外原址回迁。(二)为贲久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的楼房距离其原址约8公里,符合“就近安置”公平补偿的规定,应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符合立法精神。(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其前提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而本次棚改征收项目的对象是棚户区改造,不是旧城区改建。

贲久兴辩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正确。无论是旧城区改建还是棚户区改造,都应当依法提供古城内回迁、原地安置等选项,兴城市政府不能在古城内原址回迁,不能在古城外就近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葫芦岛市政府述称:(一)二审判决仅以未就近安置为由撤销了兴城市政府的补偿决定和葫芦岛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值得商榷,贲久兴所属的永宁社区北二街位于兴城古城门西北角,由于历史原因,该区域人员居住密集,基础设施老化,街区道路狭窄等,该区域的改造不同于其他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兼具改善居住和古城文物保护的双重职能,按照文物保护和严格限制建筑物高度的要求,不宜适用传统棚户区改造原址回迁或者就近安置的法律规定。(二)兴城市政府对贲久兴的安置合适、恰当,安置区域出行方便、设施完备、环境优雅。综合两地的客观现状,安置房屋无论从保值增值,还是适合居住、适合出行角度都比之前有较大改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兴城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贲久兴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选择权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就近地段安置”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条例》并未以数据形式具体量化何谓就近地段。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具体到本案中,二审法院仅以距离远近认定涉案安置房屋不属于“就近地段”“周边小区”的安置地点,未考虑其他实际因素,确有不当。而且,对于同一征收区域的被征收人提起的另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辽行终20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即认可了兴城市政府作出的与本案同类型的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在认定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选择权问题上,二审法院存在裁判不统一问题,应予纠正。

综上,兴城市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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