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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日期:2022-10-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5日;冯某认缴出资4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5日。郭某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郭某3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后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过执行异议之后,郭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诉请追加李某、冯某为前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冯某辩称其认缴的出资还没到期,不应承担责任。生效判决认为,在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故判决追加李某、冯某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不到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往往会申请追加未出资到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因追加未出资到位股东发生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随之与日俱增。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如果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视为已具备破产原因,在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这也提醒公司股东,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在条件成就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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