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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法定纳税义务由另一方承担或者代为履行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2-10-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法定纳税义务由另一方承担或者代为履行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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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刘贵祥(审判长)、刘敏、孙祥壮;裁判日期:2016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法定纳税义务由另一方承担的,该约定无效,但约定该义务由另一方代为履行的,该约定有效。在合同约定由一方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下,代为履行方是否应当履行该义务,应综合考虑税费种类及额度是否已确定、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一方是否已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况确定。

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法定纳税义务由另一方承担或者代为履行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王兆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上诉人吴善媚、李耀生因与上诉人梁新业、宋汉之、王兆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8月11日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是否有效及相应义务如何履行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案涉“8月11日协议”第7条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然而“8月11日协议”仅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对于何时缴纳何种税费及缴纳多少税费,都没有约定。在税费种类及额度均未确定,转让方也没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其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在税务征收部门催缴税费的情况下,转让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受让方代为缴纳相关费用。转让方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后,也可根据约定向受让方求偿。

裁判梳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因此,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法定纳税义务由另一方承担的,该约定无效,但约定该义务由另一方代为履行的,该约定有效。在合同约定由一方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下,如果税费种类及额度均未确定,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一方也没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则其要求对方按约支付相关税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当然,在税务征收部门催缴税费的情况下,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一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代为缴纳相关费用。如果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一方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也可以根据约定向对方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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