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违规改装“小电驴”蓄电池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规改装“小电驴”蓄电池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街串巷,上班不堵,它就是人人都爱的“小电驴”。但享受这种“风驰电掣”的同时,电动自行车事故也频频发生。这些事故“小电驴”中,大部分都存在违规改装的情况。那么,违规改装小电驴,会导致什么样的风险?商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楚某某在上海经营着一家电动自行车行,近两年间,她持续对外销售搭载标定电压大于48v的超规格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20辆,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

经查证,这批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2021年10月,楚某某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赃人民币1.8万元。

检察院认为,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楚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消除隐患并支付赔偿款。

【以案说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楚某某作为车行经营者、销售者,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安装超标准的蓄电池,致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车速限制等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楚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针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楚某某对外销售电动自行车,理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其却违反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搭载超规格蓄电池并对外销售,存在交通、火灾等公共安全隐患,并将导致众多消费者及其他不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受威胁的状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楚某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其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款,并发布消费警示,召回已销售的超标电动车并消除隐患。公益诉讼中有关赔偿的诉请已达成调解,法院将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予以确认。

一、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将承担法律责任。

电动车是人们日常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为保障公共交通道路安全,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发布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然而现实生活中,违规改装电动车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常常导致发生车辆自燃、超速撞人等事故,给道路交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在电动自行车上违规搭载超标准蓄电池的行为,为违规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商家敲响了警钟,任何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经营性改装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案也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对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与探索。

二、电动车违规改装风险大。

搭载超规格电池后,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会相应提高,超过国家标准的25公里每小时速度上限,大大降低制动性能的安全系数,具有交通、火灾隐患,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威胁。

三、合法合规经营,文明安全出行。

为了小家的幸福,更为了大家的安全,商家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理性应对客户需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基础调整。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选购合法合规的电动自行车,严格遵守相关车检规定,不违法改装,依法停放并在专门区域充电;在骑行时应全程戴好安全头盔,不违反规定载人,不争道抢行,依法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