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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莫随意 构成侵权需担责

日期:2022-1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标使用莫随意 构成侵权需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胡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受理一起涉及美容美发行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称,其在2014年注册了“品潮”商标,使用在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现已在上海发展了三家美容美发店。其发现被告常熟某美容美发店未经许可,擅自将“品潮”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在美容美发店的店招、宣传资料、装饰装修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潮”字号,销毁带有“品潮”字样的店面招牌、宣传资料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登记注册时并不知晓“品潮”是注册商标,并无侵权故意;理发店系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依靠理发师的手艺,涉案商标对实际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涉案店铺开业后即经历了疫情,利润微薄;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其已及时变更了工商登记,拆除了侵权标识,防止了损失的扩大。

法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商标知名度较低,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不高,且已经积极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所属的行业、经营模式、店铺的位置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万余元。

【法官提醒】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字号简称的,则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突出使用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一致或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在企业设立登记之初,企业取名时不仅要考虑创意,考虑有无与本地企业字号冲突,也要进行相应的商标检索,以免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撞标”,造成侵权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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