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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公司诉讼案例

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代表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日期:2023-0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案例|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代表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编者案】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司原纸质营业执照和公章难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给出了解决方案,允许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申请材料中签字,顺利完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有利于快速解决公司僵局,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深值赞赏与推广。

案例1:H公司、澳门Q公司、段某、尤某不服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此丧失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其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故与变更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申请材料中签字,构成公司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称锡山区局)收到H公司提交的、将原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尤某变更为毕某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两份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的H公司股东决定,H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H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中,股东决定载明“免去尤某H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同时免去董事的职务。委派毕某担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H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澳门Q公司,澳门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毕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提交的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未加盖H公司的公章,有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毕某签字。且因原法定代表人尤某拒绝移交H公司原纸质营业执照和公章,毕某特向锡山区局作出书面说明。锡山区局于当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核发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从尤某变更登记为毕某。2020年8月21日,该局在扬子晚报登报公告H公司原持有的营业执照作废。

H公司、澳门Q公司、段某、尤某对锡山区局作出的、将H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尤某变更为毕某的登记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四申请人与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案涉争议的H公司是由股东澳门Q公司单独出资设立;段某和毕某是夫妻,且同为澳门Q公司股东和行政管理成员;尤某为变更登记前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某为变更后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在H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连任”,因此H公司的董事长即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澳门Q公司委派产生。

四申请人请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理由是:1、变更材料中缺少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澳门Q公司委派毕某担任H公司董事长的决定是否有效,应根据澳门Q公司章程和澳门法律进行确认,毕某是澳门Q公司行政管理成员,仅有其签字的上述决定无权代表澳门Q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澳门《商法典》;3、由于变更材料中股东决定无效,因此毕某非H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H公司签署变更登记材料;4、H公司的原公司章程将毕某登记为澳门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错误。故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查义务,错误地进行了变更。

处理结果

复议过程中,毕某代表H公司、澳门Q公司向复议机关自愿撤回两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通过审查H公司、澳门Q公司的公章和公司章程等材料,确认毕某在法律上有权代表H公司、澳门Q公司,因此予以准许,作出终止决定。针对段某的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无利害关系,遂驳回其复议申请。针对尤某的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其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中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权利义务受到影响,应当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经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要求变更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必须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与民法基本原理并不符合。因此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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