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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罪案例:行为人与司机发生拉扯时公交车速度慢,且行为人拉司机手肘并未导致方向盘失去控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日期:2023-03-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罪案例:行为人与司机发生拉扯时公交车速度慢,且行为人拉司机手肘并未导致方向盘失去控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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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公交车刚刚起步时,用手扯了一下司机的右手肘及方向盘后(约1秒钟),便停止了拉扯,司机也立即停了车。发生拉扯时公交车刚刚起步,时速约10码左右,行为人拉司机右手肘及方向盘时,司机的右手并未离开方向盘、方向盘只是轻微的抖动,并且车辆立即停了下来,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9)湘3101刑初392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海英及其儿子在湘西州政协公交站台,上了司机向某驾驶车牌号为湘U×××**号2路公交车(车上搭乘约20余名乘客往青山湾方向行驶)。刘海英上车后,分四次投了一元纸币,共投了4元的公交车费,当车行至等红绿灯时,向某讲刘海英只投三元钱要其补1元,刘海英解释已投4元,不信可以看监控,向某坚持说看见被告人只投了3元,双方发生争吵,刘海英要求去公交公司调监控或报警证明自己清白,遭到拒绝后,刘海英便扯了一下司机向某右手肘及方向盘约1秒钟(此时,车辆刚开始起步,时速约10码左右,向某右手肘及方向盘被拉时,向某右手并未离开方向盘、方向盘仅轻微抖动)司机向某立即停车,双方继续争吵几分钟,后在刘海英儿子及乘客的劝阻下,双方停止争吵,后刘海英母子在老吉大下车。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海英经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英因投币金额被公交司机误会,要求查看监控或者报警来证实自己的清白,在公交车司机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海英在公交车刚刚起步时,用手扯了一下司机的右手肘及方向盘后(约1秒钟),便停止了拉扯,司机也立即停了车。发生拉扯时公交车刚刚起步,时速约10码左右,刘海英拉向某右手肘及方向盘时,向某的右手并未离开方向盘、方向盘只是轻微的抖动,并且车辆立即停了下来,刘海英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公交司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海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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