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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老板”被判赔500万元

日期:2023-04-17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丨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037

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战略性资源,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但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一直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路的拦路虎。如何依法科学合理地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提升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保护知名品牌和先进文化技术,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下面这起案例的被告假冒知名品牌,被依法顶格判决赔偿500万元,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1、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原告依法拥有“老板”“ROBAM老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原告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老板”商标先后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板”牌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厨卫电器十大品牌。本案多名被告为关联公司,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含有“老板”字样的相关标识,通过微信、抖音、网店及实体店铺等多个平台和渠道销售侵权产品,涉及产品类型多、生产规模大、销售区域广且获利巨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燃气灶、吸油烟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煤气灶、排油烟机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卡、机体上及相关标签上等处标注了“深圳高端厨卫老板电器”“老板官方网站”“老板官方微信”“深圳老板官方微信”等字样,其中的“老板”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该“老板”字样与原告“老板”商标相同,与原告“ROBAM老板”商标构成近似,鉴于该两商标在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上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吸油烟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老板”“ROBAM老板”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深圳高端厨卫老板电器有限公司作为登记在后的同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及“老板”品牌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其不仅不予规避,仍将“老板”作为企业字号加以登记,且还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老板”,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及其知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即使其完整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也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根据被告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关于被告的获利,法院要求被告提交其财务账簿和出货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格,并告知其拒绝提交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未在法院依法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任何材料。基于此,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交的相关证据,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利润率,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为4525.6万元,而本案原告仅主张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老板”“深圳高端厨卫老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产品,停止在相关网站及微信等平台使用 “老板”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板”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官说法

刘培玲 潍坊中院民三庭一级法官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从表面上看,商标权所保护的是有关的商业性标记,如文字、字母、图形、色彩或三维标志等,而事实上,商标权所保护的是有关商标所代表的商誉。我国商标法更是把保护商标所体现的商誉,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侵权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假冒或者模仿他人的商标,其目的也是为了利用他人商标后面的商誉。本案中,“老板”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知晓原告及其“老板”品牌的知名度,其不仅不予规避,仍大规模生产、多渠道销售侵犯“老板”商标的商品,并以“老板”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以侵权为业,侵权情节严重。本案具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定要件,但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因此,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惩罚性因素,顶格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法官提醒,知识产权凝聚着企业的汗水和智慧,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内容,任何企图搭便车、蹭热度、傍名牌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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