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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3-04-25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长沙中院

案例一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易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易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案外女子共同生育一子。易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与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给易某造成了精神损害,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易某主张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定高某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案例二

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离婚经济帮助——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周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周某怀孕后,因多种原因被引产,未与陈某生育子女。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开始分居生活。现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则主张自己劳动能力减弱,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且因引产导致无法生育,遂要求陈某给予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十九年,离婚时周某年逾50周岁,劳动能力减弱,劳动机会减少,且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亦未生育子女,构成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向周某给付经济帮助100,000元。根据陈某的负担能力,该款项在双方离婚后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000元。

典型意义

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本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进行认定,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对分手后纠缠、骚扰、泄露妇女隐私的行为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原系恋人关系。2022年,两人终止恋爱关系。之后,张某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社交软件纠缠、骚扰王某,并将王某的隐私照片发送给他人。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双重创伤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在受理申请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妇女因婚恋纠纷遭受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或者面临上述侵害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让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走进现实,这既是对当事人张某的一次警示,也是一次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深刻法治教育。

案例四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诉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陶某民事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子陶小某由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全部抚养费由陶某负担……”。离婚后,男孩陶小某随陶某一起生活。刘某认为陶某工作不稳定,经常需要加班,陶小某只能寄养在陶某姐姐家,会对陶小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且陶小某经医生诊断为发育迟滞,落后于同龄儿童,陶某不应将年仅一岁零十个月大的陶小某送到幼儿园。现刘某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离婚前陶小某从出生起也是一直由刘某抚养,故请求变更陶小某由刘某抚养。

审理结果

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耐心释法,悉心劝解,向双方建议轮流抚养。最终双方接受法官建议并在法官主持下签署了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减少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本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变更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轮流抚养,有效缓解了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案例五

多子女家庭的抚养权裁判应避免平均主义——何某诉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唐某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大女儿唐大(化名),于2014年5月生育小女儿唐小(化名)。2017年4月,何某与唐某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唐大、唐小均由男方唐某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唐某在与何某离婚后,又另生育一子。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唐大、唐小由何某抚养。经法官询问,唐大、唐小均表示愿意随母亲何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何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唐大、唐小由唐某直接抚养,但经法院询问,唐大表示愿意随母亲何某生活,已年满八周岁的唐大的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而唐小作为即将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其表示愿意随同何某生活的意愿,法院亦应予以考虑,且同胞姐妹共同生活、一同成长,更有利于两名未成年子女健康、和睦地长大。唐某目前已经另外生育一子,而何某没有其他子女且具有抚养能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唐大、唐小变更为由何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离婚诉讼中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越来越普遍。抚养权归哪一方,法院不能简单以看似公平的一人一个的平均主义进行裁判,而应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意愿、当前抚养实际状况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相互依赖程度,判令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更符合孩子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

案例六

婆婆儿媳争遗产,法院调解化纠纷——谭某、董某诉裴某、王一(化名)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王某在某工地工作时意外死亡,王某之妻裴某及儿子王一(化名)从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处取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项约140万元,全部款项由裴某领取,但裴某未分配给婆婆谭某。谭某认为其作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年老多病,依法有权取得相应继承款项。

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婆婆中年丧偶、老年失子,而媳妇也处于人生困境,且婆媳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意愿十分强烈。法官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家事审判理念,兼顾法律与亲情,分别对谭某、裴某作调解工作。最终,婆婆谭某和儿媳裴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采取了保留孩子成长所需费用,同时兼顾婆婆治病必要开支的调解方案,并当场握手言和,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运用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可以让案件了结,更利于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与积怨。本案中,法官循序渐进地对双方进行疏导劝解,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并结合财产的性质划分出遗产,让双方了解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同时从亲情入手,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让双方矛盾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本案综合运用治愈式家事审判理念,从“法、理、情”出发,契合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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