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代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鲁法案例【2023】209
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拍卖平台为邢某某的奥迪A3小型轿车进行了拍卖,2021年7月8日,竞买人出价100500元,竞买得该车辆。A公司称竞买人为陈某某,总价为128525元(包括页面成交价100500元;拍卖佣金5025元;综合服务费3000元;过户保证金20000元)。7月12日,A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二笔,共计向邢某某支付51750元车辆拍卖款。后竞买人陈某某要求配合车辆过户,因无法出具过户手续,竞买人支付的款项经拍卖平台审核后退回。
8月2日,苑某某将涉案奥迪A3小型轿车退还给邢某某,因车辆已被使用过一段时间,经协商,双方同意将邢某某收取的车款51750元扣除10000元,由邢某某再退回41750元车款即可,当日,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苑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41750元。后A公司将邢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邢某某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A公司诉称,因邢某某交付的车辆被私自改装无法过户,造成竞买人退款,A公司未授权任何人代为收取任何款项,邢某某应当将款项返回给A公司。
邢某某辩称,涉案车辆挂A公司平台出售前,A公司对车辆的情况了解清楚,并会对二手车辆的出售进行价值评估,不存在恶意欺瞒的行为。涉案车辆的出售事宜是由A公司员工苑某某与自己进行沟通接洽,出售涉及的手续全是由苑某某进行操作处理,自己并不清楚车辆在平台上挂售的具体流程。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邢某某向苑某某支付的41750元是否为返还A公司的车款。
本案涉案车辆交易过程是由苑某某与邢某某沟通对接,在苑某某将车辆退还邢某某后,A公司没有其他人员与邢某某联系,且涉案车辆是在苑某某控制时与邢某某协商退车并返还车款的事宜,经协商,邢某某按照苑某某的要求及时将车款41750元转入其提供的账户,苑某某才将车辆交付邢某某。
邢某某不只通过苑某某联系出售涉案车辆,除涉案车辆外还通过苑某某由A公司出售了多辆二手车。邢某某对苑某某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且其并无主观上的过失,即便苑某某没有代理权,邢某某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苑某某有代理权。苑某某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对A公司发生效力。苑某某与邢某某协商的意见,代表A公司的意见,邢某某转入苑某某所提供账户中的车款41750元,应视为A公司收取,双方就涉案车辆的交易已处理完毕。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苑某某实施的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善意交易相对人邢某某对苑某某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且其并无主观上的过失。即苑某某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代表原告A公司的职务行为,对A公司发生效力。对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对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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