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日期:2023-06-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项下的独立案由,当事人以该案由提起诉讼,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适用出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的规定,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原告应具备债权人身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首先会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原告是否符合该法条规定的债权人身份。只有原告具有债权人身份,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适格原告,才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如果原告不是被告的债权人,不具有债权人身份,则原告主体不适格,将会驳回起诉。

二、原告享有的债权应为有效债权

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是否为有效债权,是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身份,即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核心问题。

(一)有效债权可以是到期债权,也可以是未到期债权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能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撤销,因此债权人的债务是否是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该撤销权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一条件,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二)有效债权不包括自然债务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能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债务变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诉讼胜诉权,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也可以不清偿债务。在林炳宜与惠东县创富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2019)粤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林炳宜的债权,始于2016年2月12日止于房屋实际交还之日;对于2016年2月12日之前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6年2月12日之前的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自然之债,其中撤销权和代位权等消灭,即债权人不再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原告对被告是否存在有效债权?

法院认定原告存在有效债权进而确定其债权人身份,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加以判断。司法审判中法院确认存在有效债权,有下列三种典型审判口径:

(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简单清楚,能够直接判断出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二)另案判决书或裁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或判决、裁决结果部分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在深圳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王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离婚协议书》作出时二原告与王晔之间的债权并未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但根据法院两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王晔与二原告之间于2018年3月13日就签订了相关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了王晔在约定条件下的股权回购义务。因此,在案涉《离婚协议书》签订时,王晔应当明知二原告系其债权人,故法院确认二原告的债权人身份。

(三)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在田玉生、田丽雪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本案中,田玉生与田丽雪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发生于郑光杰对田玉生享有债权后,郑光杰作为债权人享有撤销权。魏德龙为田玉生承担保证责任后,魏德龙依据上述规定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郑光杰对田玉生的权利,当然亦包括债权人撤销权,故魏德龙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三、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一般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

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作为要件。如果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在先、债权成立在后,则难以说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存在关联。除非债权人可以证实债务人是为了损害将来的债权提前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否则在债权成立在后的情况下,认为不当行为与影响债权实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债权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当事人在考虑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时,应先判断清楚债权人主体身份,在符合原告主体条件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