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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不服监事备案,可以起诉撤销吗?

日期:2023-08-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监事不服监事备案,可以起诉撤销吗?

周先生查询工商档案时,发现自己在日升公司任监事。因不服监事备案行为,周先生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将其登记为日升公司监事的行为。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周先生的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诉称,其身份证曾丢失并补办,后经工商档案查询发现,其在日升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对此其毫不知情。其并未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申请工商登记的活动。该公司向被告提交的申请变更的相关文件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或授权他人签署。被告根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监事备案并非登记行为,仅是对监事情况的记载,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周先生备案为日升公司监事,该备案行为旨在记录公司向登记机关报备的监事情况,并未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周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周先生不服该监事备案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指引提示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法办〔2012〕62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备案行为的受理问题: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由此可知,监事备案行为不同于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行为,该行为旨在记录公司的监事情况,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可诉。仅在董事、监事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而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时,方可受理。

作者:黄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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