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询问原告是否向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径直判令该被告担责,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维军提起本案诉讼,诉请二建公司和鑫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未向潘秀龙主张权利。潘秀龙系一审法院依鑫盛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参加了一审第二次庭审,未参加第一次庭审。一审卷宗内没有材料能够反映一审法院组织潘秀龙对张维军、二建公司、鑫盛公司第一次庭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一审法院追加潘秀龙为被告后,未询问张维军是否向潘秀龙主张权利,直接判令潘秀龙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张维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不予纠正,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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