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人民司法2013.10.060)
【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案号】一审:(2011)岳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潭中刑终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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