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留白”后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起,勾某某到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铣工工作。2018年6月4日,勾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勾某某工资为4350元/月。某机械制造公司在劳动关系届满前提出与勾某某续签劳动合同,拟续签合同文本内容与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并未明确约定勾某某的工资金额、具体组成及计算标准。勾某某以拟续签合同降低合同条件为由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后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无须支付勾某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前勾某某的月工资为4350元,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供的续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勾某某的工资,也未约定工资的具体组成及计算标准,则证明该合同并未维持或提高勾某某的正常工资水平,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勾某某不同意续订的,某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勾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璧山区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以“留白”、语焉不详等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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