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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涤除登记诉讼思路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柳家彬 柳家彬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法定代表人名义上代表公司,对内对外行使着治理公司的权利。

实务中常有人出于好心或各种原因,为他人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挂名并不会排除责任,当风险来临,公司或股东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如何脱身?此时能否起诉公司要求变更?哪些情形下法院会支持变更?本文就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展开讨论。

01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地位;对外代表公司法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很多人认为“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实质经营管理,也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的“名义”不能阻却法律上的责任。

就司法实践来看,工商登记是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唯一途径,事实理由不能对抗公示效果。因此,即便不参与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陷入一系列法律纠纷,被限高失信、承担赔偿责任、罚款等,甚至陷于刑事责任。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药品管理法》第118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责任......

02 涤除登记纠纷能否起诉

(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该案一、二审法院均以股东决议的履行系公司自治范畴而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最高院指出“王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A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所称其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A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并非A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则王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对A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

结论:答案是“可以”。在最高院作出该裁定后,越来越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案件得到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因此,若面临无法退出公司的困扰,挂名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诉讼。

03 起诉前提是穷尽内部救济

(2022)沪02民终698号

法院认为,“因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更换需经公司决议或决定,故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有在公司内部程序的进行无现实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理由……作为该城建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相关法律和该公司章程,张某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行使了该项权利。如若张某召集了针对改选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股东会会议,但该会议因非张某自身原因而无法开启亦或是开启后并未进行改选,张某方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故本院对张某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归根结底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只有当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内部决议召集程序仍无果后,才能启动司法救济。因此,建议挂名者在起诉要求变更之前,充分做好程序准备。

04 从证据角度,如何穷尽内部救济

(2021)渝0105民初2766号

周某应亲戚谭某请求为其工厂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加过公司经营......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档案、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打印报告、辞职函、邮政快递回执及查询截图、短信截图、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查询回执、村委会证明等书面证据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必须记载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谭某在周某已妥善通知其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下,未采取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登记等合理措施,因此导致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周某不应继续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周某的登记备案事项。

结论: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前应“妥善通知”公司及股东,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现股东按照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具体途径包括发律师函、邮件、短信、录音或者刊登公告等。

05 胜诉判决的裁判思路

A. 代表制度建立在实质关联之上

【(2021)渝0105民初11763号】

陈某陈述其为A公司挂名法人,不是A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受益人,从未参与A公司经营,A公司的人、财、物、事、章均由向某控制...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系A公司员工,担任投资部经理一职。陈某并非A公司股东,虽然从2020年12月15日起开始担任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未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也未享受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离职后陈某与A公司再无实质关联,不具备对外代表A公司的条件,因此陈某要求A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B. 适用委托关系则享有任意解除权

【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

【(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2017年7月20日,孙某被大麦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小麦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除劳动关系外,法律并不禁止雇佣及委托等法律关系的存在。

【(2021)粤0391民初1618号】

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被告不仅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已于2018年12月31日从被告处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9年1月1日起已经解除,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上述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已明确表示其不愿意继续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变更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C. “登记不得空缺”不得抗辩涤除

【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协助陈某办理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事宜”,公司以“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还未经法定程序选举,无法办理变更事宜”等上诉,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合理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起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不具有履行性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得空缺”,即便新的法定代表人还未确定,公司也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涤除登记判决。需注意,此裁判标准各地法院不尽统一,存在不同观点。

06 律师建议

1)审慎出借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提高法律意识;

2)留意公司最新经营管理状况,了解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3)与现股东和公司协商无果时,需完善程序尽到妥善通知义务;

4)穷尽内部救济的司法认定标准为通知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知动作需留痕据,通知结果不影响实质审判。

从有利于公司运营的角度出发,公司若不“人合”则会陷入经营管理僵局;从挂名者自身风险出发,无法卸任法定代表人则会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在内部协商无果时,若想完全退出公司、阻却责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发函、取证、起诉变更,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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