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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行政诉讼探析

日期:2012-08-0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专利确权的诉讼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法律依据的专利法的第41、46条。从专利法颁布到现在的20多年的时间,不断的有一些呼声,其中结合一个事件,就是成立专利法院。因为在大陆法系中,好多都是有专门的专利法院,来解决专利确权终审问题。以德国最为典型。

我们国家的专利法和德国非常相似,我们国家的专利局的建设,得到了德国专利局的很多援助。德国就有专利法院,所以我们国家就一直有呼声说要成立专利法院,就是来解决专利的确权问题。这个事情有可能在未来会成立这样的一个法院。如果没有设专利法院,对专利的最终的终审权放在了北京高院,等于把最高法院架空了。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体系,对一个专利是否给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做一个决定,不服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再不服到北京一中院,再不服只能到北京高院。所以北京高院无形当中就做了专利法院的职能,但这和世界各国都是有差异的。

对于专利确权的问题,最高法院没有发言权了。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以行政诉讼来提起,还是以民事诉讼提起?专利复审委员会包括专利局的很多人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做出之后,当事人不服,不能告我,你们应当相互到法院去告。

专利无效是指一个当事人,对专利局授予另外一个当事人专利权不服,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完全是两个当事人之间,就这个专利是不是有效提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完了以后,如果一方不服,到法院起诉就成了行政诉讼了。这里的弊端很多,我也专门写过文章。

专利法的第46条提高了关于专利无效的请求:收到通知三个月到法院起诉。按照现在的规定是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态度也在变,大概在10年以前是坚决的反对行政诉讼,最后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态度是大转弯。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不服的一方,向法院起诉应当是以另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强烈的要求,说就应当提起一个行政诉讼,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究其原因还是行政机关对于权利的追逐,他认为他应该有权对专利的确权事情上,行使一些行政上的权利。因为他认为确权程序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向我来寻求裁判,我有行政的职权在里面。

现在商标就完全相反,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认为不应当走行政程序,应当自己去告。不同的行政机关也不同的观点,现在还是按照行政诉讼来走。

关于专利无效,专利法专门规定了一些特定的理由,在专利法的64条专门说了专利无效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依据这些做出专利是否有效、无效的决定。所谓提起确权的行政诉讼,也是依据这些。

(二)确权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

除了确权的之外,还有一些东西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之前要有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它在第5条里面规定了,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复议:专利申请人对其不予受理的申请不服的;对申请日的确定有异议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付的;视为撤回不服的;视为放弃不服的;终止不服的;耽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等等。

这些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和确权不一样。我曾经办过的一个案子,就是海尔集团和日本夏普公司的诉讼。其中涉及到行政诉讼,夏普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立专利有六视图,结果代理机构把左视图和右视图在申请的时候贴反了。作为有理工科背景的都知道,左视图和右视图反了的话,整个的视图关系是对应不起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夏普公司要起诉,就会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上就出了问题,专利法第56条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外观设计以附图为准。附图本身贴错了怎么办?近来侵权诉讼的保护范围就会出现很大的争议。夏普公司的代理人也很聪明,专利局有更正程序,就是如果审查员在审查当中,给改错了,或者是做专利公报在印刷当中出现了错误,都是指专利局在行政行为当中出现了一些错误,这可以通过更正程序来改正。

夏普公司就做了一个更正程序,结果专利公报就纠正过来了。我们这边就发现更正是不对的,因为更正仅限于专利局、审查员的错误,而不限于申请人的错误。后来我们就提起了行政复议,说这个是不对的。后来就认为不应当给予更正,结果夏普公司觉得如果不更正的话,外观设计的图是完全错误的,后来对不更正的决定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北京一中院仍判决不应当给予更正,因为是代理人写错了,而不是专利局的错误。

(三)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为被告

一个事由是:申请权和权属纠纷,关于专利的申请权和权属,实际上是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很大类的事情。如果对专利管理机关做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到地方的法院去,因为是对地方的专利管理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

发明人是指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做出的发明创造责任,别的是指的外观设计。职务发明奖酬的,还有发明专利公布以后,受益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了一个专利,结果在审查当中,就发现别人侵权了。专利法规定了一个权利,说有权给他发信要求他支付适当费用,这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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