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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

日期:2012-08-0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著作权中的权利太多。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46、47条就规定了13种行为。著作权其中也一个重要的问题,思想和表达的两分法。著作权首先是自动取得的,和商标、专利不一样,不需要通过申请、审查的程序,作品只要完成就自动取得著作权。另外,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有一个认定规则,就是三段论的认定方法:第一要抽象,先把作品抽象,剔除作品当中的思想保留作品当中的表达。法院在审判的时候,或者是律师在准备起诉的证据材料中,首先要把思想剔除,只来考虑表达。第二步叫过滤,把公用领域的表达删除。这两步其实都类似于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换句话说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权利是什么?不能说这本书整个享有著作权,一定有一些东西是不保护的。

著作的抗辩方式:如果属于合理使用,是一个很重要的抗辩方式;著作权的版权无效。在著作权诉讼当中,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诉讼,是很独特的一类,我们国家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第23条规定了一些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3、未经合作的许可,把合作开发的作为自己单独开发进行发表和登记的。

4、署名权

5、未经许可修改、翻译等其他的侵犯软件著作权。

同时24条也规定了五种侵权行为: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为保护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和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和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

(一)著作权权属诉讼

1、演绎作品归属

文字作品创造完成以后,如果有人把它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了,就产生了一个新的作品。这个新的著作权是由演绎作品的改变人、翻译人、注释人、整理人享有,但是它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实践当中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2、合作作品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造,著作权公共享有,没有参加著作,不能够成为合作作者。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不能侵犯整体的著作权。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合作作品,有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的作品,这个著作权归报告人和讲话人所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给执笔人一定的报酬。

当事人可以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照这个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归特定任务享有,执笔人和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要支付适当的报酬。

3、汇编作品归属

汇编若干作品和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和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编出了独创性,为汇编作品。如果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有汇编人享有。但是如果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职务作品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公司的工作任务,著作权法的职务作品和专利法是不一样的,它规定了除了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有作者享有,作者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优先使用。进而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了方式来使用。

5、影视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15条。

6、委托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17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17条又做了明确的规定。

7、软件著作权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10、11、12、13条都做出了的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同诉讼
1、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26条很重要: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合同当中,如果是权利人未明确许可转让权利,未经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著作权许可合同

著作权法10条、23条都有相应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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