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造船合同退款保函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排除保函仲裁条款适用——恒顺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订立船舶建造合同中,考虑在卖方严重逾期交船等严重违约行为下,为保证买方对已支付的巨额造船款足额追偿,买方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出具还款保函,保证卖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承担退还造船款,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还款保函中合法的仲裁条款一经成立非经缔约方同意撤销自始有效,该条款可独立于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存在。保函缔约双方如已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无管辖权。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以相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排除还款保函中仲裁条款的适用应不被支持。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恒顺公司起诉的依据是浦发银行于2008年9月12日签发的保函。该保函第十条约定“本保函应由英国法律进行解释和管辖,本保函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在伦敦提交仲裁”。恒顺公司确认依据该仲裁条款于2012年5月17日在伦敦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被伦敦仲裁庭驳回。本案恒顺公司虽主张被告签署保函过程中的重大过错造成其损失,但其诉请内容亦属于与保函相关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恒顺公司选择伦敦仲裁的行为既确认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又表明其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并非其起诉时所称仲裁条款系浦发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涉案纠纷已由伦敦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海海事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恒顺船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案例文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755号(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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