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品牌管理费一经签订不予退还,但特许人未提供品牌运营开支的,被特许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关于品牌管理费10,000元,虽涉案合同中约定品牌管理费是被告用于维护品牌声誉、品牌宣传及品牌免受第三方恶意侵权等事由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很大一部分已经实际产生,合同一经签订不予退还。但被告并未提供品牌运营、推广、维权上的费用开支,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索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8753号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