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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专栏简介本栏目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案例。典型案例的评判对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特许加盟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鉴于特许经营合同较强的人合属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需基于信任配合方可较好实现合同目的
特许经营项目长期出于停滞状态,可以认定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未约定选址义务在哪方时,选址应是特许人、被特许人对选择、商圈考察、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条件等等联动协作完成的事项
品牌授权使用客观上系长期过程,其使用费自然应当覆盖全过程,一次性支付仅为支付方式,不能证明该支出系一次性的开支
合同约定品牌管理费一经签订不予退还,但特许人未提供品牌运营开支的,被特许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不满足“两店一年”资质对外大肆招商,签约后怠于履行合同涉嫌刑事犯罪餐饮行业的加盟门槛相对较低、需求量大,不少加盟商想要通过加盟的方式创造财富,但其往往缺失缔约能力及商业风险意识,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如何审查特许人的资质,处于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一些不法企业趁机在合同上“玩套路”,在收取加盟费后消极履约,在大规模圈钱后迅速撤离,给加盟商们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带和社会的稳定。
特许医美项目未进行信息披露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加盟费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上述条款是根据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特殊性所作的明确、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平衡资源、地位不对等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品牌合同》的条款所涉内容具有商标许可使用以及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特征。此外,虽然《服务合同》约定法院管辖,仲裁庭无权对此进行审理,但该合同仍可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结合《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可知,虽然《品牌合同》的主要标的是被申请人许可申请人使用商标及其周边,但订立《品牌合同》的目标是由被申请人将其拥有的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许可给申请人使用,并基于被申请人拥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向申请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房屋中介乱象收费下,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承担的责任形式由加盟分店独自承担责任。王某负责的分店与被告常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的经营模式系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加盟店有别于直营店,加盟店与总店之间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两者乃是地位平等且资产、人员、机构等独立的不同民事主体,总店仅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业务操作等方面给予指导而非领导。并且本案中门店负责人王某违规收取定金后并未交付给总店,而是私自占有该笔定金,总公司对于王某收取定金的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情。所以加盟店违规收取客户的定金50000元,应当门店予以退还,现在门店已经取消,由其负责人王某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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