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特许经营合同较强的人合属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需基于信任配合方可较好实现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但鉴于特许经营合同较强的人合属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需基于信任配合方可较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面“两店一年”的资质要求虽为管理性规范,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具备该资质,一定程度反映了其履约能力,且A公司自述目前经营不佳,另一方面李某在此期间并未开店,未实际使用A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以本案诉状等材料送达A公司时间,即李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A公司之日为准,确认涉案合同于2021年11月19日解除。
案号索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8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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