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使用客观上系长期过程,其使用费自然应当覆盖全过程,一次性支付仅为支付方式,不能证明该支出系一次性的开支。
法院认为:关于品牌授权使用费,关于被告称该款项系一次性的,并非平摊计算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品牌授权使用客观上系长期过程,其使用费自然应当覆盖全过程,一次性支付仅为支付方式,不能证明该支出系一次性的开支。故对于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进场费。该款项并未在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中列明,亦非履行系争合同的特许经营行为中的必要开支,且进入的是非合同约定的账号。被告虽主张该款项系因原告需入驻商场的特定位置,为其疏通关系产生的开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进场费的诉请,本案中不予处理。
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2662号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