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未约定选址义务在哪方时,选址应是特许人、被特许人对选择、商圈考察、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条件等等联动协作完成的事项。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不能简单认定选址是由被上诉人单方完成的合同义务,应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对选择、商圈考察、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条件等等联动协作完成的事项。现选址未成,合同亦未实质履行,对此系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有积极沟通、联动协作所致,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未积极与上诉人沟通选址进展,上诉人亦未向被上诉人告知区域内已有店铺以避免被上诉人盲目选址导致与已有店铺冲突,未提供有效帮助与指导,还实际存在区域代理的限制等因素,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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