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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专栏简介本栏目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案例。典型案例的评判对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特许加盟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早教加盟店停业负债 法院:品牌方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消费者主张“金牌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金牌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发布加盟信息需谨慎,网络平台审核应尽责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也包括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用户关注产生的网络流量将带来更多潜在交易机会,通过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等,从而产生非同业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
“2+21天”视力矫正?特许经营合同引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信息请注意,诚实守信最美丽被告网站系加盟信息发布平台,网站功能为品牌和企业进行招商加盟推广宣传,并未开展涉案酸菜鱼品牌的餐饮经营,其在网站仅发布“太二老坛子酸菜鱼”加盟项目信息,介绍该酸菜鱼品牌加盟事项,对原告“太二”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使用为描述性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特许人为自然人或个体户,所签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周义华服装中心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周义华作为业主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张茉与周义华服装中心签订的《加盟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的加盟费性质应为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非企业主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缺乏相关行为能力,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周义华服装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其作为特许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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