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并非辞职,公司以员工退休解除股权激励不能成立
北京博大万邦国际中小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与刘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2014 )一中民(商)终字第 8637 号
博大公司、康得新公司与刘燕签订的激励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博大公司与康得新公司另称,刘燕已经于 2011 年离职,该行为亦符合激励协议中约定的辞职之解除条件,公司亦有权解除激励协议。对此,刘燕提交了其本人的退休证,用以证明刘燕系因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经核准后从康得集团办理退休。因退休证本身即能够证明刘燕从康得集团退休,而并非辞职,而博大公司、康得新公司亦未提交刘燕系从康得公司辞职的其他直接证据,本院对博大公司、康得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博大公司与康得新公司主张的,其基于上述理由有权解除激励协议,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发出解除通知后激励协议即已解除的意见,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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