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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权利分析之三

日期:2012-08-14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债权的行使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权利分析之三

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又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是,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同时,也享有因合同关系要求其 对方当事人煤炭厂支付货款的民事债权。

所谓民事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民事权利。债权是财产权,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可以此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民事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先后而有优劣之分。民事债权的发生主要来源于合 同关系,如该案例;还有其他来源,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利益返还请求权虽说也是民事权利,但其不产生于民 法意义上的直接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源自于票据行为。而民事债权则源自于直接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票 据法上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一般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 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主要是指出票人和收款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出票人之所以签发票据给收款人、背书人之所以背书票据给被背书人,总是存在一定的理由,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票据原因通常是各种交易等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传统理论认为票据原因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7]因票据原因关系产生的权利属于民事债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民事债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它们并存时,两种权利竞合,如果发生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情况,该怎样行使权利,怎样解决竞合问题?两种权利 并存,出现竞合的问题,该如何行使权利?根据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不外乎三种观点:第一,首先适用利益返还请求权, 若未果,则可主张民事债权;第二,首先适用民事债权,若未果,则可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第三,任意选择其一适用。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有:1、票据制度作为民商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通过票据的流通,实现 其在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重要功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采用第二、三种观点,允许持票人首先主张 民事债权,票据将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若采用第二种观点,在事实上,使得持票人的前手,若其 不是出票人的话,将因此承担票据受阻碍的本应归咎于出票人的责任。这有违民法的过错责任。3、若采用第二、三种观点,很可能造成出票人获得不当得利,而持票人的前手将遭受损失,从而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民事债权的行使,是指民事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满足其权利的行为, 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行为。民事债权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 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干涉。行使民事债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滥用。 总之,在该案例中,持票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拒绝承兑后,由于没有及时行使追索权,导致票据追索权的丧失,但可以依据票据法第18条向出票人北京市木材厂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若仍然没有得到满足,还可以依据民法原理,向其 前手主张民事债权,以保障票据流通的顺畅,维护市场经济 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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