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是母子关系。马某之夫多年前去世,现马某88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起居需要照顾。马某于2023年10月入住敬老院,现非常想念老家,愿意回老家居住生活,但是回家后所需保姆费和医疗费无力自行负担,故诉至法院。五名子女中,马某1、马某3表示希望马某继续在敬老院生活,认为敬老院相较老家居住条件好,方便就医,也方便子女照看,自己已年满六十岁,无工资收入,无力负担保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马某年近九十岁高龄,身患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起居需要照顾。作为子女,五被告应对马某尽赡养义务,具体赡养方式应尊重马某的意愿,以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马某不愿在敬老院生活,急切想回老家居住,需要人照顾日常生活起居,而五被告也各有实际困难,难以亲自照料。马某提出回老家后雇请保姆,照顾了双方困难,切实可行。法院依法支持了马某主张回老家生活,雇请保姆费、个人医疗费由子女平均负担的请求。
法官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涉及“老养老”赡养问题在赡养纠纷案件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因为父母与子女双方均为老年人,对于高龄父母究竟如何赡养,法院审理中应当重点考量被赡养老人的实际需求、同为老年人的赡养人实际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个案因素等综合确定。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本案中,法院秉持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原则,支持老年人回家养老安度晚年的养老方式,充分衡量法律的尺度、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享受晚年的温馨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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