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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日期:2025-0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很多中小投资者、创业者都是以一个股东的形式设立公司。当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发生债务时,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A公司承包某优选平台经营社区配送业务,陈某受A公司雇佣配送社区团购,按照某APP软件平台指令从A公司、赵某的网格仓取货送到社区团购团长手中。根据送货量取得报酬,由A公司或赵某以公司名义将报酬发放至陈某账户,但截止7月份,尚欠工资1万余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A公司、赵某支付工资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陈某陈述及提交的《司机及分拣人员工资未结算盘点》、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成立。陈某向A公司提供劳务,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劳务报酬。陈某向A公司主张劳务费1万余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100%持股股东。关于赵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曾使用其个人账户向陈某发放劳务费,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不能独立于自己财产。陈某主张赵某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劳务费1万余元;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不设立股东会,公司内部缺少制衡机制,极易出现法人人格独立地位被滥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形。为保护债权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对此提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应做到财产严格分离、独立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债权人在诉讼中则可以尝试突破法人人格,在起诉或者执行时,将出现财产混同情形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列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从而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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