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公务,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2025.2.18)
参考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2025-18-1-417-001 / 刑事 / 玩忽职守罪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09.03.09 / (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18
裁判要旨
1.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其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原因力”,应当认定其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特别规定的外,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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