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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日期:2025-04-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对本诉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具体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将原被告争执的民事权益判归自己所有,这种权利主张既可以是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实体权利。二是本诉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即第三人一般在一审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但考虑到两审终审的审理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调解不成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本诉中去。第三人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提起了一个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系的新的诉讼,所以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审理本诉的法院才能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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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在既有诉讼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本诉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而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则处于被告的地位。这种具有“三方结构”的诉讼形态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带着新的请求参加到诉讼中来,形成了诉在主体和客体上的同时合并。不过这种合并不是强制性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选择另行起诉。为了便于查明案情,同时能够使纠纷得到一次性的全面解决,民事诉讼认可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可以分离另诉的权利主张合并为对既有诉讼的参加。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诈害诉讼防止的参加”,即本诉中的原被告相互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防止制造的虚假诉讼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独立请求。民事诉讼现行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属于事后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主体在诉讼尚在进行的阶段也有权申请参加进来,以便于事前就有机会防止诉讼诈害的结果发生,因此“他人之间出于非法目的而进行诉讼且结果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也应被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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