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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日期:2025-05-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通过电子形式签订“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612689.60法郎/CHF。后蒙古国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但内蒙古某木业公司未全额支付合同款。蒙古国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蒙古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第175号仲裁裁决,内容为要求内蒙古某木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等。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蒙古国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蒙古国际仲裁中心(MONGOL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于蒙古国作出,我国与蒙古国同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依照《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蒙古国际仲裁中心的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运输代理合同》等,并经过法定的认证及翻译程序,上述材料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且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内蒙古某木业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我国与蒙古国同属《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案涉仲裁裁决系在蒙古国境内作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并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国际条约义务的遵守及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25协外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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