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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劳动仲裁案例

对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用工纠纷,可以通过法院司法确认方式进行调处解决

日期:2025-05-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黄某等20名快递员与某快递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对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用工纠纷,可以通过法院司法确认方式进行调处解决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快递站点承包商因经营不善,拖欠快递员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工资。

2024年12月,有15名快递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被拖欠工资,区人力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协调处理。经现场了解,该快递站点承包商A公司拖欠快递员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工资后,将该快递站点转让给承包商B公司。承包商B公司接手该快递站点后,与部分快递员沟通不畅,部分快递员不愿继续在该网点工作,要求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但承包商B公司拒绝承担承包商A公司经营期间拖欠的员工工资,而承包商A公司又无力支付,导致快递员被拖欠工资的问题一度无法解决。

法院调解

根据龙岗区“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三家协同进行调解处理,通过快递主管部门找到某快递公司,垫付其承包商A公司拖欠的快递员工资,通过法院司法确认方式成功化解了该起新业态群体性纠纷案件。经调解,某快递公司、承包商A公司、承包商B公司与20名快递员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快递公司分两期代承包商A公司垫付快递员工资268777元,由承包商A公司自行支付59423元,由承包商B公司支付2024年11月快递员费用74636元。调解后,由区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一般的欠薪案件,作为劳动主管部门的区人力资源局调解成功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的方式予以解决处理。

本案欠薪群体为快递员,属于新业态用工范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某快递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没有管辖权,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调解进行处理,故本案利用“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三家协同进行调解处理,最终由区人力资源局协调快递主管部门找到涉案某快递公司,召集某快递公司、承包商、快递员三方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再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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