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中“过失”的审查认定(2025.4.10)
参考案例:刘某茂、杨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2025-03-1-382-001 / 刑事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京0111刑初119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4.10
裁判要旨
对于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中主观罪过过失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合法性、行为地周边环境、行为地标识情况、行为人职业与智能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施工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忽略附近提示标识的,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