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高管不得违规向其关联企业提供应属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某科技公司与邱某、某发展公司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0日,邱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营销中心副总裁,同时约定邱某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2021年3月26日,邱某的丈夫陈某与某科技公司前员工邱某峰、刘某共同成立某发展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相似。某科技公司发现,某发展公司的客户中有部分为某科技公司原有客户,遂诉至法院,主张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商业机会转移至某发展公司,要求邱某、某发展公司赔偿损失、返还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营销中心副总裁,负责核心业务且层级高于普通员工,属高级管理人员。某发展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均涉足教育培训、美业等领域的分期付款服务,虽然服务模式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属于同类业务。结合交易流水及客户重合情况,法院认定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科技公司的客户资源转移至某发展公司,为该公司谋取本属于某科技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某发展公司作为受益方,与邱某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决邱某、某发展公司共同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利息和维权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委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然而,企业高管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产生“代理成本”。为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破解“代理成本”高的难题,法院建议民营企业要利用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与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公司监事监督作用等形式,依法规范企业高管履职行为,避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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