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证券法对以下问题尚需完善:一是没有规定“重大性”标准。二是没有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借鉴美国的“信赖推定原则”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三是没有规定损失范围和计算标准。四是没有规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
2.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证券法对以下问题未作规定:一是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可以理解为证券交易所在监管部门授权下对市场实施及时监控。二是如何认定被侵权的投资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的投资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但内幕交易行为存续期间的投资人不都是受害人,只有那些与内幕交易行为相反操作的投资人才是受害人,他们的损失方由内幕交易人承担。三是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细化。四是投资人的损失范围和计算方法。
3.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一是认定操纵行为存在标准和判定主体;二是如何认定被侵权的投资人;三是投资人的损失范围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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