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瑕疵出资的责任。
发起人(广义)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义务,由瑕疵出资的股东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和对外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对外,债权人可以主张要求瑕疵出资者本人在瑕疵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当债权人主张瑕疵出资者基于瑕疵出资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一般情况下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一是在未出资的范围内,第二是强调利息,虽然还没确定是借款利息还是存款利息;第三是一般情况下责任承担是的一次性的补足责任;第四,除了瑕疵出资者本人外,其他的原始发起人,要对瑕疵出资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不局限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他原始发起人。第六点,对于瑕疵出资者的未出资的部分应和已出资到位的法人财产处于同等地位,不一定以先执行公司财产为前提(这点还有争议)。
二是特殊情况下指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的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赔偿责任。(特例)这里和前面讲到的设立无效有类似点。
2、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现在只写到抽逃的股东在抽逃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争议的有:一是要不要在特定情形下做一个扩大的责任。极端抽逃的情况下,抽逃很严重,相当于空壳公司,是不是经设立不仅仅在抽逃范围内的承担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达到遏制抽逃出资的行为。争议二是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可能要追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发起人,(目前司法解释三)在内部追究责任中已经写了,在外部债权人追究责任上还没有写。争议三是当协助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不可以向抽逃出资者追偿的问题。
第三人责任,当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以代垫资金的形式来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主要指中介机构),注册成立后,第三人便将资本抽回的(通过瑕疵出资者抽回),这种情况下,首先是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虚假出资的发起人不能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后,由第三人在代垫资金范围内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3、对违反出资义务者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对瑕疵出资者、抽逃出资者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
4、对违反出资义务者股东资格的解除。
除名诉讼,从国外引进的。对这些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合理的期限催缴以后,其仍然不出资的,公司可以将其除名,公司内部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就依法将其除名。公司来向法院提起除名诉讼,要求解除其股东资格,法院也是给予该股东一个合理期限责令其补缴出资,如果还不缴纳出资、归还出资的,就判决解除其股东资格。不管是公司内部除名还是诉讼除名,应该注意的就是除名可以,但应当保证公司的合法债权不能不当落空。对于内部除名后,被除名的股东应当出资而没有出资,或抽逃的出资是公司的财产,不能因其除名而不当的落空。要么替代出资,或依法减资(要走法定程序)。
5、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
瑕疵股权包括未履行或未履行到位,以前争论的是瑕疵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现在确定可以转让,接着现在争论的是转让后由谁承担责任,结论是受让股东和转让股东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稿子上写到的是不全面的,只写到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未写到在特例下即瑕疵出资至未达到法定出资限额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
对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关权利提起诉讼,来主张要求瑕疵股东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而做为被告的瑕疵股东以诉讼时效来抗辩的,法院不予以支持。包括在破产、解散程序中,都排除适用。因为诉讼时效的本质不是为债务人逃债而设立的。这时的违反出资义务的债务人永远是非正义的一方,这里体现了司法上的价值取向。
7、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瑕疵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时,对于原告,只要举出对股东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之后,由被告来举证其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
8、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一是出具虚假出资证明的金融机构,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评估、审计报告的责任,三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