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知识产权律师

本案中著作权的归属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编辑魏应某某文化公司的聘请承担一本书的组稿工作。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编辑魏某独立完成了此书的组稿工作。当他把书送到出版社进行复印,准备出版时,魏某向该文化公司提出,自己是这本书的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他有在书上署名并获得与此书相关报酬的权利。

该公司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这本书虽然是魏某独立组稿完成的,但是由该公司对此书进行策划的;而且该公司称其已经向魏某支付了工资报酬,魏某就无权主张上述的相关权利。

由于这个争议,该文化公司和魏某发生了纠纷,并上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因为著作权涉及特殊财产利益,所以人们对著作权的主体这个问题甚为关注。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若有的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此作品的作者就是该单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或单位为作者。这样看来,法律上规定的作者不一定就是事实上写作文字作品的人,也就是说文字作品的写作者不一定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在上述案件中,魏某作为该文化公司的编辑进行组稿,是由作为单位的文化公司主持的,也由该文化公司承担最终的责任,所以魏某的组稿行为属职务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应由该文化公司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也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关义务。

【律师解析】

在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相关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七类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