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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护己故作家作品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3-01-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王某生前是在文学界颇为有名望的作家,发表过多部作品,其中大部分都是在生前发表但还有几部作品直到其去世还没有发表。王某去世以后,其子想把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向公众公开。但其女对此表示不同意,她认为这些未发表的作品是父亲留下的遗产,作为儿女他们应该将其秘密保存以作为留念。儿子和女儿两人就父亲作品是否要发表出现分歧。后来,儿子试图独立主张发表其父亲生前作品,并积极与出版社联系。女儿见阻拦不成就以儿子无权处分父亲作品为由,请求法院对作品给予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之子对王某生前作品不具有发表权。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著作权应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其中,人身权与作者个人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而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合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无形的,是人类智慧产生的权利,它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

该案中,发表权属于人身权,是与王某的身份紧密相连的,决定于作家生前的意志。若作家去世前没有明示不允许公开其作品,且作品未涉及其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就可以向公众公开。另外,作家的继承人也有义务保护作品的人身权,在发现他人侵犯作家的著作权时,可代替该作家行使相关权利。

【律师解析】

保护逝者的著作权益,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义务。但继承人所拥有的权利是受限的,受著作的保护期和权利性质的制约。因此,哪些权利可以继承,哪些权利不能继承,还要依据案情而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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