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拥有独到的构思和精良的技术工艺的迅发竹器厂在A省内小有名气,特别是该竹器厂生产的竹制编织品受到了大众的好评。为了保护该厂的利益,其于2002年6月3日申请了7种竹编制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经审查予以 批准,该厂于2003年3月21日至5月6日期间,分别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迅发竹器厂在2005年8月7日的行业内部博览会上发现,博览会上的5种竹编织品与自己已经申请专利的7种专利产品完全一样。该公司进行了解后发现,宏天工艺品厂制造了这5种产品。迅发竹器厂认为宏天工艺品厂侵犯了其竹编织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向该省专利管理局提出请求保护其专利权。在受理申请之后,该省专利局于同年10月3日召开了调处会,双方当事人都参加了此会。专利管理局对由宏天工艺品厂生产的5种竹编织品是否侵犯了迅发竹器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了调查和了解。宏天工艺品厂提供了载有日期2002年8月17日的五幅广告宣传画,其中就有本案中争议的5种竹编织品的画面。该省专利管理局根据这些宣传画认定,宏天工艺品厂生产的5种竹编织品不构成侵犯迅发竹器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起初,迅发竹器厂不服此判决,后来经过专利管理局的解释说服,也没有再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法律条文说明法律保护的是“形状”。
本案中,宏天工艺品厂向某省专利管理局提供的5幅广告宣传画证明,宏天工艺品厂已在迅发竹器厂申请专利保护之日前生产并销售了本案争议的5件竹制编织品,还进行了较大版面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宣传画中就含有受争议的工艺品的形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生产同类产品的,则不视为侵权。根据此法可以得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受争议的标的外观设计必须相同;二是生产和销售争议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后进行。
在本案件中,宏天工艺品厂所提供的5幅广告宣传画,可以证明宏天工艺品厂在迅发竹器厂申请专利日前已经进行了生产、销售,还进行了大规模宣传。综上所述,该案所涉及的标的,即宏天工艺品厂生产、销售的5件竹编织品并未侵犯迅发竹器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律师解析】
对于工艺品的专利认定,相比美术作品而言是相对简单的。而且,不少小型工艺品已经进入批量生产的时代,所以,侵权判定的实践参考范围较广。即使是少有的新型工艺品,也正因为其创新特点的特殊性而更容易判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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