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本身是为了支持公司、企业生产经营,但当发生借款人偿债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债权人银行也应当从保护自身权益免受、少受损失出发,尽可能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所以,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这样既可以督促借款企业合理、科学使用借款,确保企业保值增值,减少贷款发放风险;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监督责任意识,更好地防范风险,一旦风险成为现实时,可以尽早采取措施,包括采取非诉与诉讼等手段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减少金融不良贷款的形成,确保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科学、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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