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应当由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所隐瞒和遗漏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改制后对之前的债务以遗漏债务为名,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规定的:“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应当由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所隐瞒和遗漏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予以抗辨。您为审判长审结的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即( 2003)民二终字第47号判决书,认定被改制企业原债权应承担改制企业前的民事责任。能否告诉我们,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何种情况下,如何适用?为什么不适用于承诺原企业债务的改制企业?
解答: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规定,原资产管理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改制企业遗留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隐瞒或者遗留债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行为的发生,所以,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如果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本案也同样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资产管理人和地方人民政府未参与相关民事活动,不构成民事活动主体,加之不存在民事上的过错,故不对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因而,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判定地方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活动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发现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要判令改制后的企业对改制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主要应当适用《改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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