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一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该类行为的,可分别处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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